第(1/3)页 周毅自然是知道这个社会存在着鄙视链的,但是说实话,地域歧视这个东西,真的很奇怪。 其实有时候吧,很多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其实还挺友好,相反,那些费了老大劲拿到那个地方户口的,转身就开始歧视了..... 这是方大状有次喝多了聊天时候说的,他当初遇到的一些人就是这样,一朝拿到户口,以当地人自居那就不说啥了,分分钟就开始歧视外地人。 但是说实话,在魔都混了几年的一个律师,回来之后张嘴闭嘴小地方,看不起本地的律师,这就让周毅感觉有点魔幻了。 他不知道是谁给了这位谈律师的勇气,京州是不是小地方先不说,这两年法律界干的事还少吗? 多少次的以案释法经典案例,多少次的最高法指导案例,甚至于仅有的大规模网暴诉讼,都是发生在京州的。 这种感觉,就好像是某个好学校里排倒数第一的孩子看不起其他学校的孩子一样,结果高考完了看看,发现强的是整体,个人.....也就那样吧。 不可否认魔都的水平肯定要比京州高很多,但是用这样的语气说话真的好嘛,旁听席上可是坐着一尊大神呢! 最重要的是,这尊大神自从过完年还没怎么开荤呢,憋得都有点变态了。 心里想着,周毅就掏出了手机,开启录音。 虽然不可能把对方的话都录下来,但是有几句就行了。 五分钟后,周某人悠悠然地回到了盘听座位上,方大状睁开眼道:「咋去了这么久,法官都已经来了。」 周毅瞟了一眼,果然,那位张法官已经坐在了审判长的位置上。 「我刚刚上厕所,刚好听到对面那位谈律师正在打电话,说的话有点意思,我就录了下来,方大状你听听?」 旁边的周欣然顿时一脸嫌弃道:「别人在卫生间打电话你居然录音?」顿了顿,下一句便道:「赶紧放出来让我也听听看有多变态!」 周毅撇撇嘴,周菜鸟这话说的很像是看到刘备视频的样子,一脸嫌弃,但就是单纯想批评一下,没别的意思。 录音调低声音放了出来,很短,只有几句话。 「这小地方真的不用太担心,他们这的律师没那么有水平的,我在魔都做了那么久,什么样的知名大状没见过啊.....」 然后....方大状就把那几句话反复听了大概十遍。嘴角慢慢露出了笑容,看着像是一个变态。 周毅很怀疑,如果这会还能换律师,方大状绝对要上的,而且不要钱都会上! 他真的很「喜欢」照顾那些口气很大的律师,比如当初的周菜鸟。不管方大状怎么想,庭审已经开始了,这案子和他没关系。 可以看出来,霍鹏飞准备的确实很充分,因为不管多简单的案子,涉及到刑事,都会有翻车的可能。 举证质证环节开始,霍鹏飞挨个出示证据。 首先是这种类型的自诉案件所需要的程序性的证据,公安机关做出的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这是很重要的程序性证据。 也就是说,涉及到轻微伤,没到故意伤害罪标准的,你想去自诉,必须得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书面性文件。 然后便是证据的核心,经过公证的视频和当时的监控。 以及相关机构出具的验伤报告,所有的这些证据组合在一起,这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对方存在着故意伤害的行为。 而针对这些证据,谈少洪很快开始了质证。 「视频证据中,冲突阶段的时间很短,而且具体的伤害过程并不明确,仅仅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 存在攻击行为,但是具体导致对方出现轻微伤的行为视频中并没有,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对方当事人腹部的轻微伤确实是我方当事人所谓。」 「另外,监控视频比较模糊.....因此也可以得出前述结论。」谈少洪认为吴秋灵自己拍的视频存在着很大的瑕疵。 原因很简单,毕竟吴秋灵是自己手里拿着手机拍的,前面上前劝解的部分拍的很清楚,但是后面没有直观的将导致轻微伤的关键性攻击行为给拍到。 毕竟只是一个身体瘦弱的女孩子,被一个成年男子这么攻击,到了后面根本忍不住了。 周毅闻言皱起了眉头道:「方大状,这种证据瑕疵,在自诉案件中会不会受到影响啊?」 要是一个民事案件,这就已经够了,但是刑事案件,视频证据的证明力,只有其直观表现部分,也就是说不能推定。 因为吴秋灵拍到的只有那几巴掌,包括踹倒在地。后面的东西并没有拍的很清楚。 方大状摇摇头道:「老套路了,我十年前就不用这种辩护方法了,至于会不会被采纳不好说的,话说你们这个霍律师是不是最近觉得自己行了,就准备了这么点证据?」 「以为当事人自己拍了视频就能随便赢了是吗?」 周毅愣了一下:「您的意思是说,这案子可能翻车?」 方大状没有直接回答,只是说道:「如果我是霍鹏飞,我肯定不可能只用视频和监控来当证据的。」 顿了顿,方大状还是说道:「不过单单靠着证据瑕疵没那么容易说服法官,现在,我也不知道情况会咋样。」 举证质证阶段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谈少洪很快说出了自己的主张:「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可知,我方当事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我方当事人并不知道那样做会导致对方轻微伤的结果,并且也没有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出现,根据对方证据三和证据四(视频和监控),冲突过程极其短暂,只有不到一分钟,便已经结束,时间很短。」 「第二,对方证据二(验伤报告)中,轻微伤发生在腹部,但其证据三和证据四并没有严格证明,其伤情确实是被我方当事人所为,因此可以知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至于说故意伤害行为,公安机关已经进行了行政拘留!」 还是那句话,法院只讲证据,并不是说张法官在之前的调解中听到当事人亲口说打了人,那就一定能赢。 没那么容易的。 简单举个例子,故意杀人案,如果有人看过法医的鉴定报告就会知道,那里面肯定会写,致命伤是什么。 可能砍了二十刀,最后的致命伤却是头部的钝器伤害,这都要鉴定的清清楚楚。 验伤报告中很明确写了,就是因为腹部被重击导致轻微伤,但很要命的是,相关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 第(1/3)页